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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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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以上是最高法院关于消极执行的相关信息,请阅读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当事人包括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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