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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
关于您的问题,是这样的,赌博罪的赌资金额的认定: (一)抽头达五千构成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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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赌资数额时,投注点数实际代表金额应结合被告人供述及各方面证据综合认定。“赌资数额”与“投注数额”不同,在依据投注点数不能计算出客观真实赌资数额时,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赌博网站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各项数据、以及专用于赌资流转的账户资金等各客观证据综合计算其赢取金额,作为赌资数额认定的依据。上级代理向下级代理的“返水”金额不应从上级代理非法获利数额中扣除。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包括以下情形:(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如果是赌资,则一般是要没收的。
投注点数的实际代表金额应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和各方面的证据综合确定。 赌资金额不同于投注金额。当客观真实的赌资金额不能根据投注点数计算时,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 以及赌博网站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各种数据,以及专门用于赌资流通的账户资金等客观证据,作为确定赌资金额的依据。 上级代理向下级代理的返水金额不得从上级代理的非法利润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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