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下列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大中型市政公用事业工程项目;(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
承包方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承包方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条例收缴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到2%的罚款:(一)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二)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四)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五)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八)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违反本条例(四)项规定的,最高罚款不得超过20万元。
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维修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7人已浏览
229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