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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
目前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不过租户的实际租期却有长有短,并不固定,如果是长于一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1至2个月与房东预约,签订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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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 审查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时: 首先审查出租人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人),需认真查验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必要时需至房地产管理机构核实。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则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转租关系。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应优先选择与房屋的产权人签订合同,次之也可以考虑与代理人及转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若与代理人签订合同,还需要有产权证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此处违约金的约定可适当提高数额)。 其次,应考虑选择法人签约,最好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情况良好的法人单位,避免与自然人签约。如选择自然人,该自然人应为成年人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非精神病人);如为未成年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自然人为房屋产权人时,经常存在房屋共有的状况(如婚姻关系存系期间购买的房屋等),此时对共有财产(房屋)的处置还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此外,选择出租人原则上尽量避免采用转租形式。 从转租合同来讲,转租合同是原承租人即现转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仅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但依法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在租赁合同中,下一层次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上一层次的租赁合同。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比产权人出租的情况多了一重风险。实践中常发生原承租人欠付租金使出租人提前解除原租赁,转租合同因此提前终止的情况,所以应尽量避免。 一般而言,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 (二)不适于承租的房屋租赁审查问题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目前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不过租户的实际租期却有长有短,并不固定,如果是长于一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1至2个月与房东预约,签订续签合同。如果实际租期不满一年,房东却要求签一年的,租户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签订一个转租协议,与房东或者经纪公司约定届时转租的相关事项,否则租户临时决定转租,部分房东可能不愿意或者难以及时找到下一个房客,那么租户就要承担其中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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