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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一般都是供满三年以上不会有罚息最终你还是得看看你手上的贷款合同看上面注明的约定正常来说未供满一年罚息三个月未供满两年罚息两个月未供满三年罚息一个月各家银行条款略有不同
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很遗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未能跟上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变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应。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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