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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
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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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内容是包括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活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侵犯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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