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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和缴费年限要求的,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符合的,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金额。(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三)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四)离退休人员易地居住的,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的调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一次或者分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所缴金额及利息;职工死亡的,其保险金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保的,在松江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松江的规定享受该公司保险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由市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发放《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险卡》(ic卡),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可持以上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直接购买非处方药。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职工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在当地指定医院就医。职工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除本人自费和自负部分用现金支付外,其余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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