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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的人身关系,因其本身不是夫妻,所以不受《民法典》的保护,彼此不能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2、对于同居...
是男女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的人身关系,因其本身不是夫妻,所以不受民法典的保护,彼此不能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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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能双方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同居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予以受理。
福利费包括的内容有: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1.同居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并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同居关系的解除,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即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具体规定,一定要按什么程序、办理什么手续才能解除,就算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也不会受理,因为它是自主的非法定的关系。但如果同居双方有子女、财产的,因为解除同居关系就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就这类纠纷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的,则法院会依法受理并审理。 2.此外,本文的“同居”应指双方均为无法定配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关系,与一般情侣的同居关系,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的行为,是违法的,后者法律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由当事人自主把握。 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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