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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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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具体有没有违法事实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具体依据可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浙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滞留的;”具体的处罚依据在他给你的书面处罚决定书中应该有的,包括后续的救济程序等都应该告知的。如果他没有给你决定书,或决定书内容缺乏上述内容,那这个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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