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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15岁,在学校和男生恋爱,怀孕了,学校负责任吗

2022-09-23
《》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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