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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有债务能起诉离婚。 2、一方隐瞒婚前债务,不是起诉离婚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不能起诉离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你的表述可能不正确,应该是离婚前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吧?如果真是婚前,那生孩子的事只能是说他隐瞒,没有不忠之说。借款如果是婚前,那么应作为一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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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如果这个债务是纯粹是夫妻一方个人欠的债,债主也知道是一方个人欠的债,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则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二是所欠债务用于家庭开支的话,那么这个协议对夫妻双方有效,但对债权人无效。夫妻在离婚前所欠的债务,债主仍可以找事主要,也可以找事主前夫要。要是事主前夫欠的债,债主找事主要的话,事主应当偿还,偿还后事主可以向前夫追讨。
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在债务诉讼程序中对离婚时债务的处理可以称之为离婚时债务处理的第二阶段。离婚诉讼中的债务处理仅解决离婚双方对债务的分担问题,而债务的清偿往往要通过债务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实现。即使在离婚双方和债权人都对债务无争议,债权人也作出离婚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债权人为了债务清偿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债务诉讼,从而发生离婚时债务经历第二次处理的可能。何况,目前更多的是离婚双方及债权人对债务均有争议,债权人也未作为诉讼中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仍在离婚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作出处理的情况。这更使通过债务诉讼程序对离婚时债务进行处理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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