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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中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
物业服务企业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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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的;(二)未按规定使用住房保障资金的;(三)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违规收取费用的;(四)对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依法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全市的住房需求,结合财力状况、资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编制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五)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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