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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是为资金的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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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犯罪的四种形态包括: 一、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预备: 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 三、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四、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的四种形态包括: 一、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预备: 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 三、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四、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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