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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执行中涉及刑名交叉问题的处理

2022-06-29
金融类刑民交叉案件中非法集资案件执行的主要类型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转化为经济犯罪行为,出现较多的为两种类型: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集资诈骗 ⒈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从两方面把握: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只要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通常所讲的民间借贷融资,是指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民间借贷融资人主观上具有向不特定人募集资金的故意,且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客观结果比照民间借款合同的一些要件,民间借款合同多是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及意思自治原则而产生的善意民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对“故意”的认定即使是在司法中认定为构成犯罪,因借款合同而生成的私权亦未得到充分认可,即债权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并未受到足够的尊重如未给予贷款人一定的私权救济选择权,在刑事附带民事中未能够周全考虑贷款人的私权要求(借款利息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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