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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之担保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在北京市各个法院,无论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法官都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目前北京市各个法院并无统一的做法,有的法院只需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担保即可,即物的担保;有的法院除了提供房屋,还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金;也有些法院只要求提供担保金,不需要提供担保房屋。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则上应该向法院提供相当于要求保全的金额的担保,但是如果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由法院酌情决定担保金额或担保方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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