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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4、定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况。对于有缺陷的...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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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补充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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