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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
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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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中,曾有儿子因交通肇事致人伤亡,父亲为了儿子的前途着想,毅然为子顶罪,但真相被侦破之后,儿子仍被处以交通肇事罪,并具有肇事逃逸加重情节。同时,父亲以包庇罪论处。在这个案件中,父亲为了儿子的前途,毅然为子顶罪,从法理上看,其的确是构成了包庇罪,但是从情理上看,这不过是一位父亲在为儿子牺牲自己,是父爱的表现。面对儿子即将展开的牢狱之灾,要一位父亲大义灭亲,还是有点残忍的。 而在中国古代刑法法制发展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其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法律原则的思想主要来源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可以看出,此原则关键在于维护家天下的秩序与尊严,并且充分考虑了人性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面对亲人的犯罪行为,出于血缘亲情,很难一时之间做出告发的行为。而古代的法制中,用法律来肯定了这种亲人之间的包庇行为,并且,如果亲人之间互相告发犯罪行为的,告发之人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包庇罪,无论是不是亲人、朋友,只要具有包庇行为的,一律按照包庇罪论处。的确,从一方面来看,有助于案件的早日侦破,将凶手绳之于法,但是在另一方面,这无形中破坏了维系家族的纽带——亲情,但是对于人性而言,是莫大的考验。 包庇罪,从法理上而言,无可厚非,但从情理上看,将亲人、朋友之间的包庇、隐匿与一般人之间的包庇、隐匿混为一谈,似乎有些过于绝对,法律是不是应该针对包庇罪做一些修改,将亲人之间的包庇行为与一般人之间的包庇的行为区别开来,分别量刑?当然,建议修改包庇罪的处罚对象,不是为了帮助犯罪之人逃离法律的制裁,而是为了针对包庇之人做出更为合理的量刑。毕竟亲人之间的包庇,其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己的亲人免于惩处,主管恶性较小。
甲方:身份证号: 甲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20xx年x月x日x时左右,甲方驾驶摩托车在哈拉木头与张家营子路段与乙方发生刮碰,事后,甲方及时送乙方去医院进行了ct,x光机及b超检查,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没有造成器官损伤及其他身体伤害。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圆整)(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药费,交通费等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3000元。甲方在收取乙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等全部交付给乙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收条。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委托人各一份。四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20xx年x月x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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