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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2、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3...
⒈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⒉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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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送达方式的一种,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除留置送达外,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还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四百三十一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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