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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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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要求;(二)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三)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四)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五)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六)空间开发管制要求;(七)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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