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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的,需要使用宅基地,并经县级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占用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严格审批制度,控制土地的合理使用。《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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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具体办理的手续可参照以下条件: 1.先领取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书,按要求如实填写,不知弄虚作假,不得涂改。 2.申请书填写好后,先经本村95%的户代表签名,盖指模确认,并经村民小组长同意盖章,然后经村委会和镇驻村干部实地调查核实加盖村委会公章,再提交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 3.镇规划建设办人员审核申请后到实地调查丈量核实,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报级人民政府批准,领取后方可按批准的建筑面积和实地规划动工兴建。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需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批。本案的刘某虽然具有自留地的使用权,经过村委会同意,但是使用自留地建房,仍应经乡人民政府审批,否则,就是违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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