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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未成年人或...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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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交纳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方法。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1.与本案无牵连,是指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是指保证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必须是依法享有各种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的中国公民,依法被判处刑罚或者采取了民事、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人,不能充当保证人;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随时与保证人联系。
保证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一是被取保候审人提出保证人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是被取保候审人提供保证金担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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