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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需要哪些登记证件

2021-04-08
再婚办理结婚证需要的证件与首次申领结婚证的证件基本是一样的。㈠内地居民结婚提交:⑴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⑵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温馨提示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㈡香港居民提交: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⑵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⑶香港居民身份证;⑷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㈢澳门居民提交:⑴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⑵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⑶澳门居民身份证;⑷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㈣台湾居民提交:⑴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⑵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⑷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㈤华侨提交:⑴本人的有效护照⑵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⑶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温馨提示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㈥外国人提交:⑴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⑵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⑶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温馨提示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和护照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㈦内地军人提交:⑴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⑵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温馨提示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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