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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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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出资责任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相应的账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虚假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公司成立后,已经出资的股东以假财务报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等方式抽逃出资的,是公司法禁止的行为。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公司其他已经按约全面出资的股东可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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