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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相关税收优惠。 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对于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相收优惠。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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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新政策的优惠具体有以下几点: 1、外资企业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的物料以及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但是不包括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施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②针对外资企业引进的先进技术及按照合同规定向他国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其技术或者软件必须被包含在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之中。 ③对外资企业在技术出口以及技术改造方面因国内设备无法满足要求而进口的设备技术、配件、备件按照关于调整进出口设备税收通知的规定免征其进口关税和其环节的增值税。 ④外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其投资总额内因国内设备不能生产或性能无法满足的情况下需要进口自用设备限研究开发中心自用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照关于调整进出口设备税收通知的规定免征其进口关税和其环节的增值税。
“我们现有的对生物医药等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惠政策,都是结合现有国家对于各类高科技产业园区和创新示范区的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日前,山东青岛某高科技园区管委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已经发布半年多,但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明确。这样的局面即将有所改变。天津滨海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新区相关人士均向记者证实,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已经开始研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所覆盖企业进行全面税收优惠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在此过程中,也进行了非正式的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目前,该项工作已经进行半年有余。实际上,在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时,作为配套措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工作就已经启动。上述两个目录,已经于2021年底公布,但税收政策由于涉及较多利益需要协调,因此相关工作仍在进行当中。记者了解到,目前正在研究的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涵盖流转税、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各个税种和环节。改变了之前以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减免的单一现状。而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的过程中,改变仅在技术转化环节给予税收优惠的局面也被提出,在研发环节予以相关企业配套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可能。一位曾对此进行专题调研的权威人士表示,可考虑对目前已取得国家级或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称号的企业实行研发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发风险准备金并准予税前扣除;已提取的研发风险准备金期满三年未投入研发的,重新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2、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3、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4、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5、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6、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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