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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的...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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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罪犯的姓名;(二)原判认定的和刑期;(三)罪犯历次情况;(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五)公示期限;(六)意见反馈方式等。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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