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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在秦岭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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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实行工程环境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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