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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司法解释,其含义比较好理解,也不用司法解释,就是曾经有故意犯罪记录的,行政处罚不算,没判决的也不算,应狭义理解。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
一、您的问题应该是问得十分详细与清楚的。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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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七)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七)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故意伤害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3·12·10)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12·31法释 〔1997〕11号〕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 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199918号)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 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10。27法〔1999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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