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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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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一)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书面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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