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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证言 二、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向公安人员报警的记录与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等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等相关机构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力行为,那么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与书面资料,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也可请求有关机构出具书证。 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也可请求工作单位的领导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 七、在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可采取通话录音措施,通话录音可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对方若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提交作为证据。 九、在被对方殴打后,拍摄的相关照片或是视频录像资料。
关于如何保留家庭暴力的证据: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日常生活中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时,如果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制止劝阻,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保留提交。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该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三是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其子女、邻居等见证家庭暴力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也是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4、书面证据。在诉讼前,加害方为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作为书面证据保留并提交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警告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当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想到留下证据: (一)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警署报警并开验伤单; (二)到附近医院去验伤; (三)将被殴打致伤的部位拍摄成照片保留下来。其次如果伤势较重,费用较大,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再次还可以去对方的单位、当地的居委、街道、区、市的妇联反映情况,请求帮助,或咨询律师,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依据《婚姻法》第43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劝阻调解。公安机关也应当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制止,或对施暴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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