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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 1、医疗事故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2、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并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争...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1、医疗事故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逐步报告。医护人员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汇报,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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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协商: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在过错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大型医疗机构,协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对不大。 (二)行政处理: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 (三)诉讼:经过上述手段依然不能解决的,收集好相关证据,写好起诉状,一并提交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情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以人身损害的其他各种案由立案。这关系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处理程序如下: 1.当患方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出争议时,首先向各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医疗资料封存申请书》,必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医疗资料,封条上必须有患方当事人的签字和医疗机构盖章,封存的医疗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患方要求复印病历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客观病历并盖医疗机构证明与原件相符。 2.若患者死亡引起争议的,死者亲近亲属首先向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议,并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尸检建议书》,在48小时内由省级具有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解,尸解费由要求的一方支付给省级尸检机构,最后责任是谁由谁支付。 3.若医疗事故争议需鉴定的,由要求鉴定方到卫生局医疗事故争议办公室(医政科)填写《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受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患方和医方。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方没有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州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患者死亡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文山州卫生局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4.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判决等三条途径。 5.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如下:1、申请: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事实、具体请求和理由。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移送: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提交相关鉴定材料。5、随机抽取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者,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7、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7、鉴定意见: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意见。专家鉴定小组成员在意见上签字。专家鉴定小组成员应注明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8、送达鉴定意见书。9、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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