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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注意事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担保是否真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否有权处分担保财产;是否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合...
对于做贷款担保,在成为他人的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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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 (二)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向公司质押其股权。其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这部分股份不能质押。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股权质量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不能质量;而且其股权质押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支付的出资。(3)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4)完善质押合同。(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为别人担保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以防换不起债务 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贷款人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贷款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 另一方面,还要摸清贷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贷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大小,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贷款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要摸清贷款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贷款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显然,境内外资银行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中资银行,法律效力不完全一致;跨境转让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内转让,也有必要辨析。当前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均受到一定的额度控制。境内金融机构每个工作日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额。假定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债权行为合法有效,则其直接的后果是额外增加了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负担。中资银行必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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