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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
一、普通诉讼时效 (一)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 (二)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 二、特殊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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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服的,进行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应当为六个月。 2、《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如下: (一)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规定,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给予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最高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不知公安机关在对此人进行处罚时是否告知他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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