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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等都是法定的书面形式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也没有履行,那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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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未经担保人同意签订的担保合同应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有保证担保函不必签订保证合同。债权人认可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的担保函生效,担保合同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
1、有保证担保函不必须签订保证合同。债权人认可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的担保函生效,担保合同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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