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合并后的单位为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分立...
用人单位部门撤销,劳动者的岗位要变动,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合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协商不了,建议搜集证据,有三个途径可以解决: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 3、如果在仲裁开庭达成调解协议对方不履行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时间内到法院起诉。
在人事部门办理。单位人事部门,就是单位管理人和事的部门。现在为强化人的重要性,分离出人力资源部门。一般意义上人力资源部门应该是人事部的发展,但不能说人事部本身具有缺陷,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解说歪曲了人事部的意义。人力资源的意义发展是其本身职能的发展而非部门名称的原因,因此人事部并没有过时之说。其本身职能的变化和发展应该具有时代意义。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是一种强调人的主导性,但用人事部其实依然合适。 1.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实施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2.负责合理配置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 3.负责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查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人事考核、选拔工作; 4.编制劳动力平衡计划和工资计划。抓好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安排; 5.制定劳动人事统计工作制度。 负责做好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时考核,负责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管理工作; 7.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地方政府劳动用工政策和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负责招聘、录用、辞退工作,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对员工实施管理; 8.负责核定各岗位工资标准。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对日常工资、加班工资、出差工资、出勤奖的报批和审核工作; 9.负责对员工劳保用品定额和计划管理工作; 1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11.负责编制培训大纲,抓好员工培训工作。 12.负责公司内部的年度审核。 13.负责公司年度培训安排。
可以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928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