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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辩护的问题法律有如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
在一般案件中,即被告人是正常人的情况下,不论是在第一审程序还是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后,都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对于另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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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辩护,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都要看证据。 因为,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取保候审人员、检察院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采集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较轻的各种证据。严禁用刑事供应、威胁、诱惑、欺诈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要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充分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还可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1条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经过调查确实是采用刑事供词、威胁、诱惑、欺诈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受害者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词,不能作为制定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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