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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或借收养名义违反计划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加重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养、送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计划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绝育手术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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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享受产假4个月;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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