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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全省农村机电提灌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农村机电提灌建设的投入,引导和鼓励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村机电提灌建设和发...
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机电提灌提水指导性计划,农村机电提灌服务组织成个人开展提灌作业,应接受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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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机电提灌实行国家、集体、个体经营和联合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机电提灌用电实行优惠。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村机电提灌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机电提灌用电。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农村机电提灌站,发展农村机电提灌专业化服务组织,以适应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需要。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二)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站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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