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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只要有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应当...
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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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审查人员的回避由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回避,指审判人员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退出对本案的审理,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本案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涉及审判员自身的利益。比如可能会使他的利益受损或者可能使他得到好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比如是审判人员的老同学、老同事、老上级、老朋友或者与当事人有过恩怨关系。这三种情形,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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