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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管所黄牛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严重构成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 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
一、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倒分黄牛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对倒分黄牛行为有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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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违章驾驶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交通违章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顶替违章驾驶人处理交通违章,那么是违法的。 由他人代为处理违章时,需要代办人携带:交通违章驾驶人的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罚单和委托书,以及代办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身份证等材料,在收到交通违章处罚单的15天内到交通违法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仔细从法理上考虑一下,合同是当事人关于权利义务的确定。并没有对其时间进行限制。所以,倒欠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2、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如上所述,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卷七。 3、对于你的问题,我的看法是:这个倒签的合同时对双方已经进行的民事行为的书面确认,而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该合同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最高院判例对于倒签提单、倒签合同的问题都有所确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卷二1419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事先将抽奖活动方案报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工商部门审查认为符合第十三条条规定的即可批准。你公司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相关的抽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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