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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有很多种情况,由土地的性质、权属等等影响。那么,以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为例: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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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的承包形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形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区别: 1、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的一项权利。其他方式的承包形式则不是。 2、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目前取消了农业税,有些地方只交少量的水费,种植相关品种国家还有补贴。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要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的。 3、如果遇上国家征收土地,家庭承包方式的“安置补偿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承包人。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遇上征用,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承包人,而安置补偿则归发包人。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一、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在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签订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空间。二、签订合同必须阳光操作,严禁闭门造车。凡是农户耕地台帐登记没有入户核实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村组,签订合同要一律登门入户。三、农户签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随意代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农户签字代表农户的真实意愿。四、合同填写必须整洁规范,严禁自作主张。下列内容必须统一规范: 1、合同封面上的“合同编号”和“鉴证编号”为同一编号; 2、“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3、“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5、“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6、“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7、“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8、“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9、“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10、“鉴证机关签章”必须在对签订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后进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能签章。
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寅洞村委会)诉称,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会与胡某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协议书》,其中协议约定:胡某承包土地到期后凡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寅洞村委会。现双方协议已到期,胡某应按照协议无偿交回所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寅洞村委会曾多次找胡某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到期义务,并且正式书面通知过胡某,但胡某总是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现胡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为维护寅洞村委会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按照协议约定无偿交回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某辩称:胡某不同意寅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胡某交纳了300元风险金,自1993年2月开始承包该地块,每年交纳300元承包费。当时该地块是荒地,胡某进行了大量的人工投入,并种植了桃树,现正处于盛果期。根据国家政策及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承包期限应延长至30年。经本院审理查明: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胡某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寅洞村委会将位于一队枣行道南白地一块发包给胡某经营,该地块的四至为:东至东坎根下边,西到小桥根底,北至道边,南到大棚后1.5米,(永生棚)东边以坎为界(术印、术春棚)。协议第一条规定:乙方必须先交甲方承包费300元,另外加300元的风险金在3月2日前交齐。协议第二条规定:甲方包给乙方年限由1993年3月2日至2008年3月2日,共计15年,共合款4500元整为期满。第八条规定:乙方承包地到期满15年后,凡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甲方,并且乙方应有在往下年承包的优越性。胡某已向寅洞村委会交纳了300元风险金。胡某承包后经营该地块至今。现该承包合同已到期,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在庭审过程中,胡某称其在承包期间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现该承包地块上有处于盛果期的桃树270棵,桃树苗200棵,并种有玉米等作物。寅洞村委会对胡某所述的地上物情况无异议,亦表示同意退还胡某300元风险金。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寅洞村委会与胡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胡某虽不同意寅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承包合同已到期,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届满后,凡胡某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寅洞村委会,因此,胡某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寅洞村委会提出的收回土地和地上果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1、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交回承包地块及地上果树;2、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包地块内除果树以外的地上物自行清除;3、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胡某风险金三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胡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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