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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和办理准建证的区别是什么?

2021-10-25
1、土地使用证是确权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发放,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放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机关和个人,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姓名、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4~.填写机构签字.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的用地面积,其中建筑用地,共享使用权面积,其中分配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的土地总面积,其中的土地类面积。③备注。④更改记事。⑤附图和证书编号等。2、准建证是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委员办公室的批准建设证明文件。按规定,旧房重建,或卖地新建的建筑,都须持土地使用证与计划建设的方案图,递交建委审核批准才能建设,这过程一般称为“报建”,未经报建则视作违规建筑,政府有权拆毁。报建通过后,该部门还给予“房产使用证”。

相关法规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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