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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市邮政管理机构,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
加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加盟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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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重点用于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报告有关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市财政、审计、邮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提示义务的;(二)收寄快递详情单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快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快递详情单的。
邮政企业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所属邮政营业场所布局、地址及联系方式。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业务范围、营业时间、资费标准、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规定、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等。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用户书写服务台,提供邮政编码查询便利,张贴业务单据书写式样,并在明显位置悬挂邮政营业场所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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