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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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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办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常住厦门的,可以在居住地集美区办理第一孩(之前双方未有生育或抱养)"计划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是由各省计生委统一印制,发证对象为各省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发证单位为发证对象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自办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将信息反馈给持证人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如下: 1、所需材料:结婚证、全家户口簿、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2、申请人持1项规定材料及复印件一套到户籍地村(居)委,填写信息资料。 3、镇、街道计生机构核实后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委托发证的村(居)委也可直接发放《服务证》。 4.若是流动人口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15日内,主动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交验《计划生育服务证》。发证单位在发证时,要如实登记领证人的婚姻、生育等情况。 您若是在所在地户籍办理,只须看好前三点所涉及内容即可。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处理流程如下:1、具体处理场所:⑴与职场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育龄夫妇应向女职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领取生育服务证。⑴没有职场的育龄夫妇向女性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领取生育服务证。⑶女性在男性居住1年以上,男性户籍在市内的,可以向男性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事务所领取生育服务证。2、应提供的材料:⑴填写双方都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声明;⑵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两张;⑶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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