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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依法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制止损害权益行为。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实施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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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控股或者参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该商业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自营资金收购债权和投资企业股权时,鼓励不同商业银行通过所控股或参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交叉实施债转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债权和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主要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解散事由。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二)资本充足水平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流动性管理和收购银行债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发行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开展债转股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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