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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1、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
变更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1、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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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即使是法定的监护人也是有可能进行变更的,但此时必须要有变更法定监护人的利益才行,包括监护人死亡或成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等。
当监护人的存在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在有关人员的申请下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监护权的主体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有抚养关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3、其他有亲密关系的团体或组织。 注意:监护人在确定后,原则上是不能随意更换的,监护人的更换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擅自改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由改变后的监护人和原来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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