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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一方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少分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
1、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一方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少分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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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一方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少分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如果是夫妻一方过错离婚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才是法律认定的离婚过错行为,而本条只规定因上述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则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不存在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就应该少分财产财产或者“净身出户”的情形。
如果婚前买房,房产证上只写有一方的名字,即使另一方出资也不能认为是共同财产,只能认为是一方财产,获得财产的另一方对出资方有债务,离婚后,该房产归产权证上的人所有,但对购买房产的出资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包括房产升值取得的利益。如果婚后办理的产权证,那么无论是写有谁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但双方有约定的除外。有证据或字据证明双方的出资数额,可以不必一人一半等额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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