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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盗伐林木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行为人滥伐林木面积在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滥伐幼树数量在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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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500至1000棵幼树;滥伐50立方米以上或2500棵幼树是重大案件;滥伐100立方米以上或5000棵幼树是特别重大的案件。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三)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四)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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