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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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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反担保人要对担保人承担债务。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变成了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变为债权人后,该反担保即为对担保人债权的担保。反担保人应当承担反担保责任,向担保人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反担保人要对担保人承担债务。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变成了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变为债权人后,该反担保即为对担保人债权的担保。反担保人应当承担反担保责任,向担保人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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