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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具体如下:1、如果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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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是指因某一事由的出现而将原本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化的过程。很多原因可能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继续发生的可能。 最高额抵押构成要素中的原因交往合同是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根本,也就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已经终止、解除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消灭,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再发生的可能,最高额抵押权应从此时起确定。同样,债务人以自己的不动产设定最高额抵押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债务人丧失了继续进行交易的能力,最高额抵押权也应从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时起确定。 (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最高额抵押权应从此确定。 这一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设立最高抵押合同时约定的期限已经达到,也就是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理所当然确定。 (2)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经过协商,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或终止交易,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3)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决算期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终止交易或终止以后的交易的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也应确定。 (三)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或抵押物经过查封时,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某一债权未受清偿,而抵押权人有实行抵押权的要件时,或抵押权人已申请拍卖抵押物时,抵押权确定。同样,如果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时,也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最高额抵押权一旦确定,其直接后果就是确定哪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哪些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其优先受偿之范围须受最高限额之限制,亦即须于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时,不逾最高限额范围内之担保债权,始为抵押效力所急,超过最高限额之债权,仍无优先受偿权。”③也就是说,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确定存在的,在约定担保范围内,不高于最高限额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不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或其数额超出最高额的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是现在很多人选择的抵押担保方式。由于情况变动多,最高额抵押权转移也是大家很关系的问题,我国有专门的规定。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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