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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规定了哪些

2021-10-29
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3、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暂停、撤销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决定; 四、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征收财产、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但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相关事项); 9、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申请后,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相关法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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